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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某某、孔某某与秦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鲁民初字第1507号

原告白某某,女,生于1967年12月27日。

原告孔某某,男,生于1963年11月4日。

被告秦某,男,生于1965年1月16日。

本院在审理原告白某某、孔某某诉被告秦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白某某、孔某某于2009年8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白某某、孔某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白某某、孔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白某某、孔某某负担。

审判员禹乔岳

二OO九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陈晓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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