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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信用联社与刘某录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鲁民初字第1470号

原告鲁山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娄某某,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

委托代理人马某甲。

被告刘某乙,生于1942年6月13日。

被告刘某丙,男,生于1976年8月10日。

被告马某丁(系被告刘某丙之妻),女,生于1974年10月1日。

委托代理人刘某丙,男,生于1976年8月10日。

案由:借款合同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刘某乙于2010年12月30日前向原告鲁山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清偿借款本金x元及其利息。

二、被告马某丁、刘某丙对上述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案件受理费1400元,减半收取700元,由被告刘某乙负担。

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或捺指印起,即发生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孟鲁义

二OO九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张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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