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鲁山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娄某某,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
委托代理人马某甲。
被告刘某乙,生于1942年6月13日。
被告刘某丙,男,生于1976年8月10日。
被告马某丁(系被告刘某丙之妻),女,生于1974年10月1日。
委托代理人刘某丙,男,生于1976年8月10日。
案由:借款合同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刘某乙于2010年12月30日前向原告鲁山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清偿借款本金x元及其利息。
二、被告马某丁、刘某丙对上述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案件受理费1400元,减半收取700元,由被告刘某乙负担。
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或捺指印起,即发生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孟鲁义
二OO九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张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