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腾蛟:
你因滥用职权一案,商水县人民法院于2007年1月31日作出(2006)商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你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08年4月18日作出(2007)周刑终字第X号刑事裁定书,且已发生法律效力。你仍不服,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本院经调卷审查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判处适当。你的申诉理由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再审条件,故驳回你的再审申请,望服判息诉。
特此通知
二〇〇九年八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