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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与被告叶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原告杨某某。

被告叶某某。

原告杨某某与被告叶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叶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7年9月20日结婚,因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感情不和,双方婚后至今无子女,经常因小事吵架,双方感情确实破裂,无和好的可能,故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解除原、被告的婚姻关系。

被告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6年相识,于2007年9月20日在河南省汝南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一般。未生育子女。现双方在郑州市郑东新区X路X号院X号楼X号居住。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结婚登记证书一份、郑州市居住证一份,及开庭笔录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自愿登记结婚,双方还是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原告称原、被告之间夫妻感情已破裂,但未提交相关证据,原告在诉状中亦称双方因小事吵架,故本院对原告该主张不予采信,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原、被告虽有矛盾,但系家庭琐事,只要双方互谅互让,以诚相待,共同为家庭着想,夫妻关系是能够得到改善的。故对原告的离婚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叶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三百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陈晓菲

审判员赵宜勇

代理审判员李建涛

二○一○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孔艳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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