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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某甲开设赌场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秦某甲,男,汉族,初中文化,农民。2005年2月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同年7月5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0年8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张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秦某甲犯开设赌场罪,于2010年9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勇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秦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5月中旬至6月25日间,被告人秦某甲以非法牟利为目的,在上海市浦东新区X镇X村黄某宅X号东侧一私房内开设“二八杠”赌场,并招募杨某、蒋某某(均已被判刑)负责看管赌场和收取红利等。同年6月25日下午4时许,该赌场被公安机关查获,并当场抓获杨某、蒋某某及参赌人员20余人,缴获赌资人民币12,400元。

2010年8月25日,被告人秦某甲被抓获到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秦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均无异议,并有证人杨某、蒋某某、梅某某、张某乙、耿某某、郑某、钟某、赵某某、池某某、张某丙、徐某某、王某丁、佟某某、马某某、姚某某、方贤春、王某戊、叶某某、杨某某、尹某、刘某、李某、唐某某、秦某己、奚某某等人的证言、辨认笔录、扣押和收缴物品清单、没收物资收据、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案发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甲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进行赌博活动,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秦某甲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秦某甲当庭能够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打击赌博犯罪活动,根据本案的犯罪情节、性质、社会危害程度以及被告人秦某甲的具体行为、作用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五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秦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此款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8月25日起至2011年3月24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李某英

书记员邱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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