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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XX诉上海XX有限公司劳动保险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原告张XX,男,19XX年X月X日出生,X族,住X市X区X镇X村X宅X号。

委托代理人张XX,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X市X区X镇X路X弄X苑X栋X号X室。

被告上海XX有限公司,住所地X市X区X镇X村X队。

法定代表人范X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鲁XX,上海XX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劳动保险纠纷

原告张XX诉被告上海XX有限公司劳动保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月2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要求被告支付:1、2003年12月至2007年12月期间停工留薪期工资人民币73,500元;2、2003年12月至2007年12月期间住院伙食补助费4,018元;3、2003年12月5日至2007年6月25日期间护理费40,200元;4、2003年12月至2007年6月25日期间营养费12,600元;5、一次性伤残补助金65,836.67元;6、按每月2,633.47元的标准支付2003年12月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的生活津贴;7、按每月1,645.92元的标准支付2003年12月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的生活护理费。审理中,原、被告向法院申请庭外和解期限以就原告发生于X年X月X日的伤害事故协商一次性赔偿方案,现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和解协议:

被告上海XX有限公司于2010年9月10日前一次性支付原告张x,000元。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张XX负担,免予收取。

上述和解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并已于2010年8月11日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张蕾

书记员秦晨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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