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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银行诉尤某信用卡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上海市黄某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0)黄某字第5206-X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住所地上海市X路X号。

负责人董某某,行长。

被执行人尤某。

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黄某五(商)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协议,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归还申请执行人透支款人民币x.42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6.26元及执行费人民币51.92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人民币x.60元。

二、若冻结、划拨不足上述金额的,则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王志平

二0一0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尹建盈

审判长李俊

审判员王志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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