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温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温县X路X号。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郭应涛,河南豫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成琴,河南豫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温县丰园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温俆堡北冷村口。
法定代表人张某甲,董事长。
被告张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告殷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告张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本院于2009年3月2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温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温县丰园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被告殷某某、张某乙、张某甲担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请求本院确认双方自愿达成的如下协议:
一、被告温县丰园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所借原告温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款23万元及利息,被告定于2009年6月30日前偿付原告。利息按月利率10.5‰计算,从2007年8月1日起至还款之日止。
二。原告温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自愿放弃要求被告殷某某、张某乙、张某甲对被告温县丰园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应偿还原告温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23万元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案件受理费2450元,减半收取1225元,邮寄费80元,合计1305元,由被告温县丰园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宋世钧
审判员王鸿元
审判员宋好录
二○○九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何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