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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上海XX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陈X保证合同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原告上海XX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XX区XX路X号X幢X室。

委托代理人管X,上海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陕西省西安市XX区XX庄X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XX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陈X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上海XX实业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黄某锋

书记员李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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