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甲,男,汉族。
被告张某乙,女,汉族。
被告张某丙,女,汉族。
本院于2010年10月2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张某甲诉被告张某乙、张某丙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吴建波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诉称,原告与两被告系父女关系,原告与被继承人董某某系夫妻关系,婚后共生育两个女儿,即两被告,无其他子女。被继承人于1999年7月27日报死亡,其父母先于被继承人而死亡。本市黄某区X路X号X室系被继承人名下的产权房。现原告诉讼来院要求该房由其与两被告共同继承,产权归三人共同共有。两被告对此事实无异议,同意原告意见。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继承人董某某名下的本市黄某区X路X号X室房屋由原告张某甲和被告张某乙、张某丙共同继承,该房产权归原告张某甲和被告张某乙、张某丙共同共有。
二、双方无其它争议。
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700元,由原告张某甲自愿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吴建波
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何畏
审判员吴建波
书记员何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