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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某诈骗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马某某,男,,汉族,中专文化,无业。2002年2月因犯抢劫罪被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因本案于2010年8月17日被取保候审。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某犯诈骗罪,于2010年9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马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5月27日,被告人马某某向被害人徐某某虚构能以低价销售给其一批电脑的事实,骗得徐某某购买该批电脑所支付的货款共计人民币32,700元。

2010年8月17日,被告人马某某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并退赔了赃款人民币32,7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徐某某的陈述、证人薛某某证言及辨认笔录、银行卡对帐单、转帐记录、扣押、发还物品清单、前科材料、案发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马某某有自首情节,依法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马某某在庭审中能自愿认罪,并退赔了全部赃款,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马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马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丁文豪

书记员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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