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吕a,女,汉族。
被告蔡a,男,汉族。
本院于2009年12月2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吕a与被告蔡a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吴琦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吕a与被告蔡a自愿解除婚姻关系;
二、原告吕a放弃其余诉讼请求;
三、双方当事人于本案无其他争议;
四、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吕a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吴琦
书记员吴玮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