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黄某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0)黄某字第5157-X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住所地上海市X路X号。
负责人董某某,行长。
被执行人万某。
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归还透支款人民币83.94元及相应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条和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人民币133.94元。
二、若冻结、划拨不足上述金额的,则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相应的收入;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钱端镇
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田亚敏
审判长钱端镇
审判员钱端镇
书记员田亚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