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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银行诉万某信用卡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上海市黄某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0)黄某字第5157-X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住所地上海市X路X号。

负责人董某某,行长。

被执行人万某。

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归还透支款人民币83.94元及相应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条和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人民币133.94元。

二、若冻结、划拨不足上述金额的,则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相应的收入;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钱端镇

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田亚敏

审判长钱端镇

审判员钱端镇

书记员田亚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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