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黄某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0)黄某字第X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原上海银行信用卡中心),住所地上海市X路X号。
负责人叶某某,总经理。
被执行人罗某。
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黄某五(商)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归还透支款本息共计人民币7183.97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条和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人民币7233.97元。
二、若冻结、划拨不足上述金额的,则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
审判员傅启萍
二○一○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陈江溶
审判长顾剑东
审判员傅启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