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广东星文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王某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时间:2005-12-02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5)苏中民三初字第0183号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5)苏中民三初字第X号

原告广东星文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X路X街X号鸿丰商贸城302-303房。

法定代表人赵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欧永健,广东经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金文武,广东经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苏州市X区麦克风音像百货店业主,经营地苏州市蔡汇河头29、X号。

广东星文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王某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5年11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审理中,原告广东星文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2005年12月2日以双方已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广东星文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星文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40元,减半收取为370元,其他诉讼费300元,合计670元,由原告广东星文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管祖彦

代理审判员吴宏

代理审判员周军

二○○五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赵某青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