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5)苏中民三初字第X号
原告广东星文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X路X街X号鸿丰商贸城302-303房。
法定代表人赵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欧永健,广东经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金文武,广东经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苏州市X区麦克风音像百货店业主,经营地苏州市蔡汇河头29、X号。
广东星文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王某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5年11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审理中,原告广东星文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2005年12月2日以双方已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广东星文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星文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40元,减半收取为370元,其他诉讼费300元,合计670元,由原告广东星文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管祖彦
代理审判员吴宏
代理审判员周军
二○○五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赵某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