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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岭北方孚德饲料有限责任公司与张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松民一终字第14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铁岭北方孚德饲料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昌图县X街,组织机构代码x-X。

委托代理人徐某,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姜维基,辽宁维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徐某权,前郭县松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上诉人铁岭北方孚德饲料有限责任公司不服前郭县人民法院(2007)前巡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重新审理。

被上诉人张某某于2007年10月在上诉人处赊购饲料并出具三枚欠据,合计金额为x元。上诉人向被上诉人索要,被上诉人以上诉人的经理当初口头约定使用其提供的饲料,30日内鸭子的重量可以达到1.8斤左右,实际使用并没有效果为由拒绝给付饲料款。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被上诉人张某某于2009年5月4日前给付上诉人铁岭北方孚德饲料有限责任公司饲料款x元。

一审案件受理费800元,由上诉人铁岭北方孚德饲料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0元,由上诉人负担,剩余400元由本院退还给上诉人。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庞丽

代理审判员郑智强

代理审判员王明星

二○○九年四月十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白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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