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魏希琴,河南路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上诉人(原告原告)郑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某乙,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某丙,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某丁,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五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马萍,河南豫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张某某与被上诉人陈某某、郑某甲、郑某乙、郑某丙、郑某丁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陈某某、郑某甲、郑某乙、郑某丙、郑某丁于2006年7月7日起诉至温县人民法院,温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5日作出(2006)温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张某某不服原判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3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张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魏希琴,被上诉人郑某乙、郑某丙及陈某某、郑某甲、郑某乙、郑某丙、郑某丁的委托代理人马萍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温县人民法院(2006)温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温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夏有成
审判员韩咏梅
审判员贾胜利
二0一0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付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