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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张某某与被上诉人陈某某、郑某甲、郑某乙、郑某丙、郑某丁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魏希琴,河南路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上诉人(原告原告)郑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某乙,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某丙,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某丁,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五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马萍,河南豫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张某某与被上诉人陈某某、郑某甲、郑某乙、郑某丙、郑某丁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陈某某、郑某甲、郑某乙、郑某丙、郑某丁于2006年7月7日起诉至温县人民法院,温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5日作出(2006)温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张某某不服原判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3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张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魏希琴,被上诉人郑某乙、郑某丙及陈某某、郑某甲、郑某乙、郑某丙、郑某丁的委托代理人马萍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温县人民法院(2006)温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温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夏有成

审判员韩咏梅

审判员贾胜利

二0一0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付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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