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杜某某,女,24岁,汉族。
被告罗某某,男,27岁,汉族。
原告杜某某诉被告罗某峰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杜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罗某峰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杜某某诉称,原、被告2008年4月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2009年3月6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取名杜某博。因原、被告婚前认识时间短,系草率结婚,双方婚后互不了解,被告经常说谎欺骗原告,在儿子出生后就外出打工至今不知去向。现双方夫妻感情已明存实亡,请求法院判决原、被告双方离婚,婚生子杜某博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被告的欠债有被告负担,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被告罗某峰缺席,无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2008年3月在外打工期间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2009年3月6日登记结婚,被告入赘到原告家中,双方婚后感情尚可,X年X月X日生育一子取名杜某博。被告在儿子生后即外出打工,至今未归。
本院认为,夫妻双方应当互相理解,共同创造和谐、幸福的家庭生活。本案原告起诉与被告离婚,因双方是自由恋爱,感情基础较好,且被告系入赘到原告家中,虽被告外出打工至今未归,但尚不符合法定的离婚条件。为维护稳定婚姻家庭关系,防止草率离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予原告杜某某和被告罗某峰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杜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董占伟
审判员杨少武
人民陪审员王向峰
二○一○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陈勇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