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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蒋某离婚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原告刘某

被告蒋某

案由离婚纠纷

原、被告于2006年3月经人介绍相识恋爱,2007年1月26日登记结婚,未生育子女。婚初,双方关系尚可,后为生活琐事发生矛盾,2010年9月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刘某与被告蒋某自愿离婚;

二、在上海市X路X弄X号X室房屋内的共同财产均归被告蒋某所有,被告蒋某于2010年11月底前一次性给付原告刘某财产折价款人民币8000元;

三、离婚后,原、被告自行解决居住问题。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00元,由原、被告各半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芦玲凤

书记员严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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