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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朱某甲、姜某某与沁阳市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朱某甲,女,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系姜某林母亲。

上诉人(原审原告)姜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系姜某林父亲。

上述二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史雪珍,上海殷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二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朱某乙,男,1979年6月生,住沁阳市文脉小区南X楼,系朱某甲的哥哥。

上诉人(原审被告)沁阳市人民医院。住所地:沁阳市X街X号。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任该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杨某丙,男,1950年7月生,汉族,沁阳市人民医院院长助理。

委托代理人杨某丁,男,1967年11月生,汉族,沁阳市人民医院法律顾问。

上诉人朱某甲、姜某某与沁阳市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于2009年10月31日作出(2009)沁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宣判后,上诉人朱某甲、姜某某与沁阳市人民医院均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朱某甲、姜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史雪珍、朱某乙,上诉人沁阳市人民医院的委托代理人杨某丙、杨某丁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一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2009)沁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夏有成

审判员贾胜利

审判员韩咏梅

二○一○年五月四日

书记员付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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