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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翁xx要求宣告许如娇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翁xx

申请人翁xx要求宣告许如娇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被申请人许xx。申请人述称,其与被申请人系母女关系。被申请人于2005年患有老年痴呆症,生活不能自理,经深圳市xx医院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鉴定完全丧失了民事行为能力。现特向法院申请宣告许xx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经审查,被申请人经深圳市xx医院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鉴定患有脑器质性智能损害(重度痴呆),目前完全丧失了民事行为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许xx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姚卫民

书记员丁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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