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
被告孟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
被告韩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孟某、韩某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09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张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负担;剩余25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
代理审判员葛伦富
二○○九年八月二十四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王建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