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某。
被告周某某。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周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3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彦占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李某某诉称,2008年正月25日原告将自己所有的位于横山县X街的两间门面房租赁给被告,租期为两年,即从2008年正月25日至2010年正月25日止。到期后原告要房自用,可被告却不给原告交房。后被告承诺于2010年农历2月11日交房,原告可以放弃从2010年正月25日至2010年农历2月11日的房租费,最后被告仍然未按承诺交房。故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将所租原告的房屋交给原告;2、由被告支付逾期的房屋租赁费;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周某某辩称,我可以给原告退房,但原告应给我补偿有关损失并请求适当放宽交房期限。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周某某于2010年农历2月22日将所租原告李某某的房屋交给原告李某某。
二、原告李某某自愿放弃2010年农历2月22日以前被告未付逾期的房租费。
三、被告周某某只能将房屋中可移动的财物搬走;对不可移动的财物不能搬走、损毁,应无偿地留给原告李某某(以登记清单为准)。
案件受理费650元,由原告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王彦占
二0一0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卜潇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