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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某与被上诉人邹某某、李某、原审原告朱某东因雇员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松民上撤字第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朱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邹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

原审原告朱某东

上诉人朱某某与被上诉人邹某某、李某、原审原告朱某东因雇员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上诉人朱某某未能在本院指定期限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朱某某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长魏巍

代理审判员刘忠辉

代理审判员李某英

二OO九年八月二十六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王兆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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