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朱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邹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
原审原告朱某东
上诉人朱某某与被上诉人邹某某、李某、原审原告朱某东因雇员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上诉人朱某某未能在本院指定期限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朱某某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长魏巍
代理审判员刘忠辉
代理审判员李某英
二OO九年八月二十六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王兆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