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某某。
委托代理人周希征,河南合祥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张某某。
本院于2009年2月1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张某某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某诉称,2008年6月份,被告购买原告砖机配件共计欠原告货款x元,并于同年8月6日为原告出具欠款证明一份,并注明欠款于9月10日前付清。后该欠款经原告催要,被告未偿还,现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原告货款x元及利息。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张某某应偿还原告陈某某货款x元,应于2009年3月30日前支付,如逾期未支付的,欠款数额应按x元执行。
二、其他双方互不争执。
诉讼费107元,由被告张某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杨华
二OO九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李华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