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曹某某(又名曹X)。
被告拓某。
本院于2010年4月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雷祥涛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诉称,我在横山县城经营调料生意。从2009年4月份开始,给被告开办的“新宇海鲜自助火锅城”供应各种调料、水产。2010年2月20日,经结算,被告共欠我货款计x元,因被告无钱,给我出具了一支欠条。因我做生意无钱周转,经多次向被告催要,被告以生意不景气无钱拒付。无奈,原告只得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偿还欠原告货款x元。
被告对原告诉求无异议,只是因为做生意亏赔,无力一次性支付,愿分期偿付该款。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由被告拓某偿还原告曹某某货款人民币x元;付款期限及办法:2010年5月1日前给付x元;2010年6月20日前给付x元。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承担400元,被告承担500元。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雷祥涛
二0一0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史亚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