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黄某乙。
被执行人龙都水疗洗浴中心。
代表人,石某。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黄某乙与被执行人龙都水疗洗浴中心健康权纠纷一案中,横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横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确定被执行人应履行的执行标的为9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如下:由被执行人龙都水疗洗浴中心付给黄某乙案款共计9000元,并已当即兑现,本案现已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横山县人民法院(2010)横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冯华
审判员张海峰
审判员武秀杰
二0一0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杨旺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