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X路X号蓝码.地王大厦九层至十层。
负责人孙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漯河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漯河市X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赵某某,该单位理事长。
原审被告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漯河市X路西段北侧供销社营宿楼。
负责人贾某某,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以下简称新华人寿河南分公司)因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郾城区人民2010年6月30日作出的(2010)郾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新华人寿河南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苏海洲、许振安,漯河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委托代理人万国锐,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中心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素君、赵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郾城区人民法院(2010)郾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郾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x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曹志刚
审判员王宗欣
审判员付春香
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张静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