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路某某
被执行人兰某某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路某某与被执行人兰某某人身损害赔偿一案中,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1999年4月28日作出(1999)前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调解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1999年9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兰某某赔偿经济损失3500元。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路某某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现已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1999)前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的执行。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王丽颖
二00九年八月二十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李英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