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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曹xx诉被告xx房地产公司居间合同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原告曹,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某区X路X弄X号X室。

原告龚x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路X弄X号X室。

二原告委托代理人谭xx,上海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xx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X路X号底层。

法定代表人胡x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xx,男,该公司职员。

被告吴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路X弄X号X室。

被告陈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北省公安县X镇X组,现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路X弄X号X室。

案由:居间合同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吴x应返还原告曹、龚xx人民币98,000元,于2010年9月21日返还35,000元,于2010年10月31日之前返还余款63,000元;

二、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010元,减半收取2,005元,由被告吴x负担。

本调解协议内容自2010年9月21日双方当事人在调解笔录上签名时起,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黄某锋

书记员李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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