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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原分行与王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宁民初字第1552号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原分行

法定代表人岳某某

委托代理人辛某某

被告王某某

案由:借款合同纠纷

被告王某某于2004年4月29日,因消房缺少资金在原告处贷款人民币x元,双方签订个人消费额度借款合同及个人消费额度借款抵押合同。借款期限自2004年4月29日至2009年4月28日。借款到期后被告没有履行还款义务,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贷款及利息,并对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对这一事实被告无异议。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王某某于2009年7月15日一次性偿还原告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原分行借款本金x元,并自借款之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约定利率计算利息。

二、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原分行对被告王某某提供抵押的坐落于前郭县X镇X街育经委,产权证号为前房权证前字第x-x号的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

案件受理费9000元,减半收取4500元,由被告承担;剩余450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杨静

二○○九年七月一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方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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