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濮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任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故意伤害2010年3月23日被刑事拘留,4月8日被执行逮捕,5月27日被取保候审。现住(略)。
濮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濮县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任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濮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建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任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濮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被告人任某某之堂弟任X刚因与本村任X华发生经济纠纷引发矛盾,2010年3月7日21时许,被告人任某某伙同任X刚等人窜至任X华家,与任X华发生争执,后任某某将任X华头部打伤,任X华之妻梅XX的左手也在冲突中受伤。经法医鉴定任X华头部的伤为轻伤,梅XX左手的轻为轻微伤。案发后任某某已对被害方进行了民事赔偿。
公诉机关当庭讯问了被告人任某某,宣读了被害人任X华、梅XX陈述,证人任X伟、任X刚、董XX、任X军、任X平等证人证言,法医临床学检验鉴定书、调解协议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以证实起诉书的指控。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任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任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定性不持异议,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任某某之堂弟任X刚因与本村任X华发生经济纠纷引发矛盾。2010年3月7日21时许,被告人任某某伙同任X刚等人窜至任某华家,与任X华发生撕打,在撕打过程中,被告人任某某持铁棍将任X华头部打伤,经鉴定任X华头部创口长度之和已超过6.0cm,构成轻伤。(民事赔偿已调解处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告人任某某当庭供述:证实2010年3月7日晚上9点多,我堂弟任X刚与任X华因为钱的事发生争吵,任X刚去了任X华家,我一看也跟着去了,我到任X华家后任X刚正在跟任X华打架,我从任X华家地上拾了根铁棍朝任X华头上打了两下。
2、被害人任X华陈述:证实因任X伟的弟弟任X刚以前跟我外出打工,我是带工人的,任X刚在跟我干活期间工资支超了,我还想带他外出打工,他不想跟我干了,2010年3月7日下午我去任X刚家要钱时,与他发生了争吵,当天晚上9点多任X伟、任某某、任X刚到我家打我,任X伟手里拿了一把铁锹朝我头部拍了一下,我就被拍打在地,紧接着任某某手里拿了一根铁棍又朝我头部打了两下,我的头就被打流血了。当时我母亲抱着我,我的大脑就不太清醒了。过了一会儿我发现我妻子梅XX的手也被别人打伤了,后来我哥和我叔把我和我妻子梅XX送到了梨园卫生院治伤去了。
3、证人梅XX证言:证实任X伟的母亲到我家与我母亲发生争吵,后来任X伟、任某某、任X刚也来到我家,任X伟手里拿了把铁锹朝我丈夫头部拍了一下,我丈夫就被打倒在地,接着任某某手里拿了一根铁棍又朝我丈夫的头部打了两下,我丈夫的头部就被打流血了。我母亲抱着任X华,我用毛巾给我丈夫盖住了伤口,这时任X刚从口袋内拿出一个东西(可能是刀子)想朝俺丈夫头上砍,我就用左手挡了一下,我的左手向上一抬,就被砍流血了。我丈夫的身旁流了一片血,他们三人看到流血后就走了。我哥和我叔把我和我丈夫送到梨园卫生院治伤去了。
4、证人董XX证言:证实2010年3月7日晚上吃过晚饭出来玩时,听见任X华的母亲和任X伟的母亲在任X华家里吵骂,我就去了任X华家,后来任X伟、任某某、任X刚也来了,任X华从堂屋出来后,任X伟用铁锹朝任X华头部拍了一下,任X华就被打倒在地,然后任某某用一根铁棍朝任X华的头部打了两下,任X华的头部就流血了,梅XX用毛巾给任X华盖住了头部,这时任X刚从口袋内拿出一个东西,想朝任X华头部砍时,梅XX用左手一挡,她的左手就被砍流血了,我就喊出人命了,他们三人一看人被打伤了,就跑了。后来任X华的哥哥和任X军一起开车把任X华和梅XX送到梨园卫生院了。
5、证人任X军证言:证实2010年3月7日晚上吃过晚饭,看见任X伟、任某某、任X刚进了任X华家,任X伟手里拿了一把铁锹,我一看要打架,就给任X华的哥哥打电话,打过电话后发现任X华已被打倒在地,任某某又用一个铁棍朝任X华头部打了两下,任X华的头部就被打流血了,任X华的妻子梅XX就用毛巾给他盖住了伤口,任X刚从口袋内拿了一个东西朝任X华砍,梅XX的左手一挡,被砍伤了。他们三个人一看人被打伤了,就跑了。这时任X华的大哥也来了,和我一起把任X华、梅XX开车送到了梨园卫生院。
6、证人任X平证言:证实任X伟用铁锹打我儿子任X华了一下,任某某用钢管将任X华头部打流血的事实。
7、证人任X伟证言:证实2010年3月7日晚上吃过晚饭听人说我弟弟任X刚在任X华家打架,我就急忙过去,走到任X华家门口看到任X华和他父亲正和任X刚撕扯,我就吵了两句,还没走到跟前被人拉住了。我看到任X华的头上有血。
8、证人任X刚证言:证实2010年3月7日我和家人正在吃饭,任X华走到我家中说我欠他钱要打死我,我妻子就拉他,他就打我妻子,还非要打我。我以前跟任X华干活把帐都算清了,不差他钱,就和他讲道理,后来他被人拉走了,我很生气,就到他家里去讨个说法,到他家就吵了起来,任X华和他父亲就和我撕打在了一起,把我按倒在地,我不知道任某某啥时候到了,在地上拾了一块砖向任X华头上砸了两下,任X华就倒在了地上,我们就被人拉走了。
另有法医鉴定结论、民事赔偿调解协议书、抓获经过、梨园派出所证明、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均经当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某与被害人任X华系邻里关系,本应和睦相处,但却因琐事相互撕打,在撕打中致任X华轻伤,其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特征,濮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任某某犯故意伤害罪成立。被告人任某某认罪态度较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谅解,为了化解矛盾,促进双方邻里关系和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任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判决书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戴文顺
代理审判员:马东丽
代理审判员:韩晓燕
二O一O年月日
书记员:鲁玉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