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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与顾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原告:赵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本区X镇农民。

被告:顾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本区X镇农民。

原告赵某某与被告顾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7月1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夏海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某某与被告顾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赵某某诉称:被告性格多疑,心胸狭窄,经常对我打骂,请求离婚,抚养女孩并由被告支付抚养费,均分家庭财产。

被告顾某某辩称:我和原告为小事吵嘴打架,原告本人也有多错,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2003年3月14日,原、被告举行婚礼同居,同年3月24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2004年和2006年,相继生一女孩和一男孩。共同生活中,原、被告常为琐事发生矛盾,导致夫妻关系不和。2010年2月26日,双方因话不投机发生打架。当日,原告回娘家居住。此后,原告认为被告不肯认错,于是状诉到院,要求处理。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结婚证及双方当事人陈述在案证实。

本院认为:原告指责被告对其打骂并不肯认错,因而起诉离婚,如果被告能意识到家庭暴力对夫妻感情的伤害,决然悔改过错,真心善待原告,同时原告本人也能认识自己的不足,双方尽弃前嫌而重新和好,对自己、孩子及社会都是十分有益的。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赵某某的离婚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赵某某和被告顾某某各负担50元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夏海平

二0一0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庞彦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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