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邵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乾安县人,农民。
委托代理人郭威,乾安县司法局宇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吉林有限公司乾安分公司。
法宝代表人温海深,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郑万春,吉林江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邵某某与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吉林有限公司乾安分公司财产损害纠纷一案中,原告邵某某于2009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邵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40元,由原告负担人民币220元,退还原告人民币220元。
代理审判员王彬
二OO九年七月二十九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刘向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