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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鹏宇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诉任某甲、任某乙民间借贷买卖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温民初字第268号

原告焦作市鹏宇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县X村西。

法定代表人郭某某,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毛赞全,河南新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任某甲,男,成年,汉族,住(略)。

被告任某乙,男,成年,汉族,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焦作市鹏宇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诉被告任某甲、任某乙民间借贷买卖纠纷一案中,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焦作市鹏宇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邮寄费80元,合计105元,由原告焦作市鹏宇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张明宇

二OO九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李永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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