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焦作市鹏宇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县X村西。
法定代表人郭某某,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毛赞全,河南新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任某甲,男,成年,汉族,住(略)。
被告任某乙,男,成年,汉族,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焦作市鹏宇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诉被告任某甲、任某乙民间借贷买卖纠纷一案中,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焦作市鹏宇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邮寄费80元,合计105元,由原告焦作市鹏宇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张明宇
二OO九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李永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