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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某某、尚某某与郭某某、刘某某买卖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温民初字第221号

原告任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原告尚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被告郭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下岗工人,住(略)。

被告刘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任某某、尚某某与被告郭某某、刘某某买卖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任某某、尚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邮寄费80元,合计105元,由原告任某某、尚某某负担。

审判长王红旗

审判员张明宇

人民陪审员侯定

二○○九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李永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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