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8)芙民初字第X号
原告邓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原经阁铝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员工,住(略)。
被告经阁铝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隆平高科技园。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女,该公司职工,住(略)。
原告邓某与被告经阁铝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生社会保险纠纷,于2008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谭方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苏麟、李则云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经阁铝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09年12月31日之前一次性赔偿邓某工伤治疗费、工伤医疗补助金、伤残补助金、伤残就业补助金、护理费等共计x元;
二、双方其他无争议。
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经阁铝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协议的内容自双方于2009年4月10日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谭方
人民陪审员苏麟
人民陪审员李则云
二○○九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吴柳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