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漯河市金硕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漯河市郾城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武某乙,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漯河市金地生态园有限公司,住所地:漯河市郾城区X镇西大坡。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某丙,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丁,女,X年X月X日出生。
上诉人李某甲因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郾城区人民法院(2008)郾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李某甲的委托代理人蒋泮文;被上诉人漯河市金硕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硕公司)、漯河市金地生态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地公司)、武某乙、武某丙、李某丁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张明堂、袁书明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郾城区人民法院(2008)郾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郾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诉讼费x元,应予以退还。
审判长曹志刚
审判员王宗欣
审判员付春香
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张静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