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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诉陈某某买卖合同一审驳回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原告赵某某(又名赵X),男,X年X月X日生。

被告陈某某,男,汉族,成年。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诉被告陈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人民法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送达地址,应当驳回原告的起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第八条第㈡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赵某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王长虹

二○一○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范琳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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