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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某某诉何某某离婚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潭民一初字第459号

原告艾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湘潭县人,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冯湘杰,湖南力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何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湘潭县人,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湘潭县人,住(略)。

本院于2009年6月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艾某某诉被告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周文新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

查明,原、被告于1985年经人介绍相识,1986年7月15日办理结婚登记,1988年3月生育女儿何某,1992年1月生儿子何某(现已外出打工)。婚后,由于原、被告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致使夫妻关系紧张。2006年8月,原告离家外出,双方分居至今。2009年6月,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艾某某与被告何某某自愿离婚;

二、由原告艾某某补偿被告何某某5000元,此款在领取调解书时付清。

三、原、被告各自经手的债权债务归各自所有或偿还。

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原告自愿负担。

本协议经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

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周文新

二00九年六月二十九日

代理书记员尹铁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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