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原告童某甲与被告童某乙、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1)甬宁商初字第X号

原告:童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略)。

被告:童某乙,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略)。

被告:潘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原告童某甲与被告童某乙、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2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陈朝阳独任审理。由于被告童某乙下落不明,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本院以公告的方式向被告童某乙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通知书、证据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本案于2011年6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童某甲、被告潘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童某乙经本院公告传唤期满后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童某甲起诉称:2009年10月9日,被告童某乙因经济紧张向原告借款x元,口头约定月利息按利率1.5%计算,并出具借条一份,该借款由被告潘某提供担保。2010年3月30日,被告童某乙再次向原告借款x元,口头约定月利息按利率1.5%计算,并出具借条一份,该借款由被告潘某提供担保。嗣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上述借款未果。故原告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童某乙归还借款本金x元,并支付截止2011年1月31日的利息x元;2、被告潘某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

原告童某甲为证明上述事实,提供借条原件二份,拟证明被告童某乙分别于2009年10月9日、2010年3月30日向原告借款合计x元,并由被告潘某提供担保的事实。

被告潘某答辩称:我为童某乙向原告借款提供担保是事实,借款金额没有异议。现在童某乙人也不知道哪里去了,我愿意承担担保责任。但关于原告讲的利息约定,我并不知情,当时我担保的借条上也没有写明。

被告潘某未提供证据。

被告童某乙未作答辩亦未举证。

对原告提供的证据,经庭审质证,本院认证如下:

被告童某乙未到庭,视为其放弃对原告所举证据质证的权利。被告潘某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无异议。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能证明待证事实,本院予以认定。

经审理,本院认定如下事实:

被告童某乙于2009年10月9日向原告借款x元,出具借条一份,由被告潘某提供担保。2010年3月30日,被告童某乙再次向原告借款x元,出具借条一份,由被告潘某提供担保。双方未对两笔借款书面约定借款利息及还款期限。借款后,两被告未归还借款。

本院认为:原告童某甲与被告童某乙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主体适格,内容合法,意思表示真实,应确认有效。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被告应在原告催告后的合理期限内归还借款。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截止2011年1月31日的利息x元,因双方当事人未在借条上约定利息,原告的该主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潘某在两份借条上签名担保,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应确认有效。双方对保证方式未作明确约定,被告潘某应按连带责任保证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但被告潘某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童某乙追偿。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童某乙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归还原告童某甲借款本金x元;

二、被告潘某对上述第一项付款承担连带偿付责任;潘某承担连带偿付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童某乙追偿。

三、驳回原告童某甲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x元,由被告童某乙、潘某负担9300元,原告童某甲负担7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收到本院送达的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通知书后七日内,凭判决书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收费窗口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如银行汇款,收款人:宁波市财政局非税资金专户,帐号:(略),开户银行:宁波市中国银行营业部。如邮政汇款,收款人: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室。汇款时一律注明原审案号。逾期不交,按自动放弃上诉处理。

审判长仇玉莉

代理审判员陈朝阳

人民陪审员方雷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周丽波(代)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4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