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陈××、黄××与××医院相邻关系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漯民四终字第20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住××。

上诉人(原审被告)黄××,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医院。

法定代表人周××,该院院长。

上诉人陈××、黄××因与被上诉人××医院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不服舞阳县人民法院(2008)舞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陈××、黄××又以双方和解为由,于2009年6月12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陈××、黄××的申请符合有关的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陈××、黄××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诉讼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孙艳芬

审判员赵庆祥

审判员吴玉良

二○○九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张素丽(兼)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