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陈××,住××。
上诉人(原审被告)黄××,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医院。
法定代表人周××,该院院长。
上诉人陈××、黄××因与被上诉人××医院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不服舞阳县人民法院(2008)舞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陈××、黄××又以双方和解为由,于2009年6月12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陈××、黄××的申请符合有关的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陈××、黄××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诉讼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孙艳芬
审判员赵庆祥
审判员吴玉良
二○○九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张素丽(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