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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甲与李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靖边县人民法院

原告李某甲,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居民。

被告李某乙,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居民。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诉称,被告租赁原告房屋,欠原告房租2700元,2007年1月18日,被告给原告出具欠款条据1支,之后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未给偿付,故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偿还欠款,并承担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同意偿还2700元欠款。

经审理查明,2006年被告李某乙租赁原告李某甲房屋,欠原告房屋费2700元,被告于2007年1月18日给原告出具欠款条据1支,之后原告多次找被告索要欠款,被告未给偿付,故原告涉诉本院。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由被告李某乙于2010年6月8日前偿还偿还原告李某甲欠款2700元。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梁斌

审判员黄某

审判员郑琰丰

二○一○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田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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