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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周某1与被告周某3法定继承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原告周某1,男。

委托代理人周某2,男。

被告周某3,女。

本院于2010年9月1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周某1与被告周某3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郭阜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被继承人张某(于2010年2月去世)和被告周某3系夫

妻关系,他们共生育二个子女,即本案原告周某1的母亲张某1(于2008年10月去世)、案外人张某2。坐落上海市X路某弄某号某室房屋(建筑面积58.83平方米)系被继承人张某和被告周某3所有的私房,目前该房的所有权登记在张某名下,由于张某1先于被继承人张某死亡,而案外人张某2放弃对该房的继承,故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共同继承该房并分得相应产权份额。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现在被继承人张某名下的上海市X路某弄某

号某室房屋由原告周某1和被告周某3共同继承并按份共有,原告周某1、被告周某3对该房屋各自享有二分之一的产权份额。

二、原告周某1、被告周某3应相互配合办理上海市黄

浦区X路某弄某号某室房屋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900元(原告已预交),因本案

调解结案,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950元,由原告周某1自愿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内容自2010年10月22日双方当事人在调解笔录上签名之日起,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郭阜明

二○一○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赵霏

审判员郭阜明

书记员赵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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