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某(王某梅),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乾安县人,工人。
被告马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乾安县人,个体工商户。
被告李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乾安县人,无职业。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马某、李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0元,由原告负担人民币250元,退还原告人民币250元。
代理审判员张秀明
二○○九年八月十七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侯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