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乾安县人民法院:原告秦某某诉被告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乾民初字第1187号

原告秦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乾安县人,职员。

被告王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乾安县人,农民。

本院于2009年7月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秦某某诉被告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秀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被告王某某与陈永福系夫妻关系。2007年4月8日,陈永福为购置车辆向原告借款人民币x元,约定按月利率10.695%计息,陈永福为原告出具欠条一枚。陈永福已于2009年6月18日死亡。现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给付欠款及利息,被告同意偿还。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王某某于2009年9月1日前给付原告秦某某欠款本金及利息合计人民币x元。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60元,由原告负担人民币1180元,退还原告人民币1180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420元由原告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本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代理审判员张秀明

二OO九年八月十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侯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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