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原告朱某诉被告童某离婚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原告朱某,女。

委托代理人施日,上海市申光(略)事务所(略)。

委托代理人曹钧,上海市申光(略)事务所(略)。

被告童某,男。

委托代理人孙东民,上海市中远蓝天(略)事务所(略)。

原告朱某与被告童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6月3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高静兰独任审判,于2008年7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曹钧、被告童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孙东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朱某诉称,原、被告婚后关系尚可,但不久即因双方脾气性格差异发生矛盾。被告性格较内向,很少与原告进行沟通,且对家庭不闻不问,经常在外玩到深夜才回家。2007年2月原、被告共同购得房屋后不久,被告见房价上涨,欲将房屋出售,遭原告反对,被告即于2007年12月29日起诉要求与原告离婚。后经调解中心调解结案。但夫妻关系并未得到改善。双方曾经协商达成过离婚协议,但被告在拿到售房款后却采取回避的态度。为此,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被告给付原告房屋折价款人民币260,000元;被告将苏x车辆交付原告所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童某辩称,原、被告婚姻基础较好,婚后也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被告也对家庭承担了责任。以前被告由于年幼,做事比较冲动,但现已逐渐成熟。望原告能给予被告一次机会,毕竟组成一个家庭不容易,希望夫妻能重归于好。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2年7月经人介绍相识,同年8月确立恋爱关系,恋爱期间关系较好。2005年6月18日登记结婚。原、被告在婚后一段时间里夫妻关系较好,后因双方缺乏沟通,对出现的矛盾未能正确处理,致夫妻关系不睦。

本院认为,婚姻是人生中的一件大事,双方均应严肃对待,慎重处理。男女双方在结婚后,理应互相尊重,互相关切,并尽可能地给予对方更多的宽容与谅解。在婚姻生活中,彼此间产生矛盾也是难免的,双方均应本着互相谦让、互相尊重的态度对待发生的矛盾。就本案而言,原、被告于2002年8月开始恋爱,至2005年6月18日登记结婚,期间关系较好,故有一定的婚姻基础。婚后一段时间里夫妻关系也是好的。后因双方缺乏沟通与交流,对出现的矛盾未能正确处理,日常生活中被告对原告缺少应有的关心和照顾,影响了夫妻感情。但作为夫妻双方理应互谅互让、彼此尊重。作为被告,更应当关心呵护自己的爱人。现被告表示不同意离婚,并愿意积极改正不足,重修夫妻感情,对此,原告应尽可能地给予被告机会。综上,只要双方珍惜夫妻感情,加强情感沟通,增进理解与礼让,夫妻感情是可以改善的。由于原、被告间的夫妻感情尚未破裂,故原告要求离婚之诉,本院不予支持。为维护婚姻家庭的稳定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朱某要求与被告童某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00元,由原告朱某负担。

审判员高静兰

书记员鲁佩侃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