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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交通肇事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新密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新密市人民检察院以新密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犯有交通肇事罪,于2010年1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密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周星羽出庭支持公诉,被害方代理人刘明杰、沈红涛,被告人杨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9年7月25日20时左右,被告人杨某某无证驾驶无牌两轮摩托车,由东向西行驶到新密市X镇X路段时,与同向在公路上行走的被害人薛xx相撞,致薛xx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肇事后被告人杨某某驾车逃逸。经新密市公安局交巡警大队认定,杨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人杨某某于2009年11月9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荆xx、李xx、刘xx、刘xx、刘xx、张xx的证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交通事故认定书,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到案经过及破案报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肇事后逃逸,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当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法定刑幅度内量刑处罚。新密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11月10日起至2013年11月9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长张聪会

审判员任学亮

人民陪审员李全义

二0一0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卢晓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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