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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董某、姜某抢劫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信阳市Im河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信阳市Im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某甲(别名杨某冬),男,X年X月X日生,。因涉嫌抢劫犯罪,于2009年8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信阳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翟某某,河南冠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杨某乙,男,X年X月X日生。因涉嫌抢劫犯罪,于2009年8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信阳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张某某,信阳市Im河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人董某,男,X年X月X日生。因涉嫌抢劫犯罪,于2009年8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信阳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程某、王某,河南晓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姜某,男,X年X月X日生。因涉嫌抢劫犯罪,于2009年8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8日被信阳市公安局Im河分局逮捕,现羁押于信阳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李某某,河南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信阳市Im河区人民检察院以信Im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董某、姜某犯抢劫罪,于2009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信阳市Im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程某华出庭支持公诉,上列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理期限一个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9年8月8日23时许,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董某预谋后窜至信阳市Im河区小拱桥附近,采取暴力手段抢劫被害人席世秀金鹏手机一部,现金200元。

2009年8月9日23时许,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董某、姜某预谋后窜至信阳市Im河区飨堂大道,采取暴力手段抢劫被害人曹成红人民币15元、三星手机一部。经价格评估:三星手机价值160元。手机被追回退还失主。

2009年8月10日凌晨,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姜某预谋后窜至信阳市Im河区Im河一号橡胶坝附近,趁陈娟和其朋友田晓龙不备,抢夺被害人陈娟的手提包,内有人民币26元,诺基亚手机一部、蓝摩MP4一个、金士盾U盘一个等物品,逃跑时被告人杨某甲指使杨某乙、姜某拦住被害人,杨某乙以持刀来威胁抗拒被害人的抓捕。在逃跑过程某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被公安机关抓获。经价格评估:诺基亚手机价值2000元、蓝摩MP4价值40元、金士盾U盘价值60元。被抢物品被追回退还失主。

案发后,被告人杨某甲协助公安机关抓获了姜某,被告人杨某乙协助公安机关抓获了董某。

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董某、姜某在开庭审理过程某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席XX、曹XX、陈X的陈述、证人田XX的证言、扣押物品清单、价格评估鉴定书、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董某、姜某以暴力方法抢劫公民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信阳市Im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抢劫三次,属多次抢劫他人财物。四被告人纠集在一起预谋抢劫,在抢劫过程某均积极参与,故不宜区分主、从犯,故被告人杨某甲、姜某的辩护人提出二被告人是从犯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但在量刑时将充分考虑被告人在犯罪中的作用。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具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减轻处罚。故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的辩护人请求对二被告人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四被告人尚能认罪、悔罪,均系初犯、且主动缴纳罚金。视本案具体情节,对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四)项、第二百六十九条、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对被告人董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对被告人姜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杨某甲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5000元。(罚金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8月10日起至2017年8月9日止。)

二、被告人杨某乙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5000元。(罚金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8月10日起至2017年8月9日止。)

三、被告人董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罚金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8月10日起至2013年2月9日止。)

四、被告人姜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3000元。(罚金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8月10日起至2012年8月9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曾斌

人民陪审员杨某成

人民陪审员 惩_宪

二0一0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孙阳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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