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沈某因本案于2010年6月4日被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9日被依法逮捕,同年8月14日被取保候审。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普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沈某犯非法拘禁罪,于2010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沈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5月14日中午11时许,被告人沈某因经济纠纷,指使他人在本市X路X弄附近,将被害人顾某强行带走,并限制其自由向其索要钱款,直至当日晚19时许,在本市奉贤区X镇附近将被害人顾某释放。期间,被害人顾某被殴打致头面部、左小腿软组织挫伤、擦伤。
上述事实,被告人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顾某某陈述,证人证言,上海市公安局验伤通知书,辨认笔录,民事判决书,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情况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伙同他人非法拘禁他人,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依法应予处罚。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的指控成立。鉴于被告人沈某等人在非法拘禁被害人顾某期间,对顾某实施殴打行为,依法应对被告人沈某从重处罚。被告人沈某自愿认罪,在被司法机关取保候审期间能遵纪守法,有认罪、悔罪表现,依法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予以考验。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可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沈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五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沈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张莺姿
书记员殷轶群